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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东阳嗨乐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公开回应的律师声明

2026-09-28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范冰冰、周海国委托,指派张起淮律师针对东阳嗨乐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嗨乐公司”)发布的相关回应内容,结合事实与法律,郑重声明、澄清驳斥如下:

一、关于所谓“无权授权发声”的法律澄清

依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并不代表法人主体直接消灭,只有完成注销登记,法人资格才正式终止。爱美神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程序,法人主体仍然存续,但该公司的破产状态,和范冰冰、周海国两位自然人的维权行为相互独立。

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的职权,系围绕债务人财产、经营管理及破产程序相关事务展开,并不因此取代或限制范冰冰、周海国作为自然人依法行使其自身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自然人就自身名誉开展维权,不需要经过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批准。嗨乐公司刻意把企业主体行为和自然人维权混为一谈,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未起诉、不存在舆情裹挟司法”的驳斥

侵权是否成立,不能以是否提起诉讼作为判断标准。

我国审判、执行、刑事报案等司法渠道均向社会开放,各类债权、商事纠纷,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处理。

不通过正规司法途径,借助网络混淆企业责任与自然人责任,散布误导性言论,借公众人物热度贬损他人名誉,本身就属于侵权行为。是否提起诉讼,改变不了网络侵权、刻意舆论造势的客观事实。

三、关于“披露信息真实”的事实纠正

嗨乐公司依法享有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查阅及监督等权利,但取得相关财务资料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对有关资金性质、法律责任及自然人责任所作的单方解释即具有司法认定效力;对资料的公开使用亦应遵守真实性、完整性及相关保密义务。

嗨乐公司对外表述:爱美神公司累计向范冰冰个人工作室转入资金超过2亿元;从爱美神公司净转入范丞丞工作室近千万元。

客观事实:

1. 2018年10月起,范冰冰个人工作室累计净转入爱美神公司1.52亿元,用于补缴税款及罚款。在背负巨额补税压力的情况下,还筹措2000万元偿还嗨乐公司。并非嗨乐公司断章取义仅截取单向资金流出数据进行表述:爱美神公司向范冰冰个人工作室转入超2亿元。

2. 范丞丞工作室向爱美神公司累计净转入周转资金1500万元,用于协助爱美神公司偿还债务。并非嗨乐公司歪曲表述的:爱美神公司向范丞丞工作室净转入近千万元。

3. 此外,爱美神公司此前所有的签约艺人,均已开具对应发票、足额缴纳税费,不存在无合同、无发票的情况。

我方委托人已经按照破产程序要求,按时、如数向破产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资料,管理人已经签收确认。嗨乐公司对外传播“账本缺失、找不到账册”的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虚构事实误导公众。获取到相关案卷材料,不能成为在网络上恶意解读、传播不实信息的借口。

另需特别说明:全部投资人投入《巴清传》项目的资金,全部专款用于该项目,没有挪作其他用途。爱美神公司同样对《巴清传》投入资金,本身也是项目的损失方。

四、关于清算与财产争议的法定边界

爱美神公司破产清算、资产核查、是否存在资产转移等相关争议,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根据公司法基本原则,公司债务不等于股东及自然人的个人债务。想要突破法人独立人格追究自然人责任,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裁判予以确认。任何主体都不能在公开网络上,对自然人做恶意推定、负面定性,开展舆论追责。

五、关于网传言论的严正立场

当前网络上大量不实言论、刑事揣测持续扩散,恶意诋毁我方委托人,已经超出正常讨论的范畴。嗨乐公司作为相关言论的发布源头,放任舆情扩散借机造势,行为明显不当。

六、关于“七年讨债、公开维权”的边界界定

法律保护债权人合法主张债权,但行使权利必须守法定边界,不能借维权之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合法债权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诉讼、强制执行等正规途径解决。利用公众人物关注度,在网络片面发布信息,制造负面舆论贬损自然人名誉,不属于合法维权,属于权利滥用,构成恶意侵权。

综上郑重表态

第一,自然人享有独立名誉权,本次维权授权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权发声的问题;

第二,账册资料已经按时如数移交破产管理人,相关不实说法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企业责任与自然人责任依法相互分离,全部争议交由司法裁判,严禁网络舆论审判;

第四,针对本次一系列不实侵权言论,我方会持续固定证据,依法追责,绝不姑息。

就现已发生的侵权事实,我方已经启动诉讼程序。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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