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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鹏律师事务所声明

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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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兰女士的委托,就代理的张兰女士诉白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胜诉情况声明如下:

 

2025 年2月20日起,白某某于小红书平台持续发布视频,捏造和传播有关张兰女士的不实信息,以侮辱性言辞对张兰女士进行人身攻击,致使公众对张兰女士形成误解,降低了张兰女士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张兰女士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给张兰女士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兰女士随即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依法取证并将白某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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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律师,对于法律术语、案件审理程序应有专业的理解和认知,在表达上更应尊重客观事实并且保持严谨。因此,被告理应知晓“判决胜诉”系指法院出具判决支持当事人的主张,而被告评论的上述民事裁定书系法院对行为保全申请做出裁定,并非最终判决。被告明知案件仍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尚未审结以及出具判决书,仍然故意发布不实评论,歪曲事实,对公众造成误导,主观上具有严重过错。被告的这一结论必然会对原告产生负面影响,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关于被告发布的原告网暴某律师等言论,内容不具有客观事实基础,构成对原告的诽谤,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关于被告发布的“蟑螂”“螂姐”“毫无底线的生物”“卑鄙且下流”等言论,具有明显贬损和侮辱性质,足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权。法院判决被告白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小红书账号主页置顶位置向原告张兰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且需保留72小时;判决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判决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兰支付取证费8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一审判决据此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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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此提醒广大网友切勿在网络中捏造不实信息,加强自身管理,尊重他人人格尊严,尊重法律,尊重网络管理规则,共同维护网络文明环境。律师群体亦应自觉规范言行、依法行使权利,审慎把控自身行为边界,对网络发言保持审慎与克制。对于一切恶意侵犯,无中生有的攻击、诋毁、侮辱他人的行为,我们决不姑息,一定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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