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昔日火遍清华、北大等高校的鹅腿阿姨再次刷屏网络。曾经因为高校学生争相购买上演 “争夺战”、还受邀走进北大演讲的网红摊主。入驻北京 CBD 后被实锤,对外宣传、品牌名称均主打“鹅腿”,实际售卖的却是鸭腿。鹅腿阿姨也坦然承认,卖的是鸭腿。

(图源中国新闻周刊微博)
抛开消费欺诈、食品安全等民事、行政及刑事问题不谈,这场网红美食翻车事件,恰好成为商标法实务的鲜活案例。从商标注册规则、欺骗性标志认定、商标分类保护、已注册商标效力、在审商标走向五大维度,结合现行《商标法》、商标审查标准及司法实践,深度拆解 “鹅腿阿姨” 系列商标的命运,也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重视商标规范使用,筑牢品牌合规根基。
一、商标“诚实信用”是法定底线,欺骗性标志绝对禁用
诚实信用是商标注册和日常使用的基本要求。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属于绝对禁用条款,不受商标是否注册、使用时长、知名度高低影响,即便商标已经长期使用、收获大量流量,只要满足“欺骗性 + 公众误认”两大要件,依旧会被依法规制。

(图源网络)
判断商标是否存在欺骗性,要结合商标名称和它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综合考量。即便商标已经注册成功,若是依靠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也可依法宣告无效。而我国商标实行分类保护制度,不同类别对应不同经营项目,这也是判断商标效力的核心依据。
在实务中,“名称与实物不符” 是典型的欺骗性商标情形。比如将 “鲜榨” 注册在勾兑饮料上、将 “竹元素” 注册在不含竹原料的纸巾上,均被商标局和法院认定为欺骗性标志,驳回注册或宣告无效。而本次 “鹅腿阿姨” 以 “鹅” 为核心识别元素,主营禽肉产品却实际售卖鸭腿,显然也属于此类误导情形。
二、45 类商标分工明确,已注册商标为何 “难以无效”?

(图源网络)
我国商标注册基于尼斯分类,共划分为45个类别,各类别分别对应不同商品与服务项目。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及核定使用范围为限。除注册商标依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获得跨类别保护外,普通注册商标仅在注册类别内受法律保护,其权利效力不及于其他类别,且其他类别的经营违规行为,亦不会对该商标本身产生牵连影响。

(图源商标网,为商标“鹅腿阿姨”之一图示)
据商标局公开信息,鹅腿阿姨陈秀凤名下6枚注册完成的“鹅腿阿姨”商标,核定使用范围都不包含禽肉、熟食这类食品品类,主要集中在品牌宣传、酒水饮料、餐饮服务等服务类目。而商标的专用权仅限注册时核准的类别,这6枚商标仅作为餐饮品牌名称使用,并不会让消费者对食材品类产生误解。另外要区分清楚,摊主线下货不对板属于经营层面的违规,和商标本身是否合规是两回事。综合来看,这些已注册商标能够正常存续,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低。
三、待审商标命运不一,核心品类申请大概率被驳回
目前,处于驳回复审阶段的第35类、43类商标,注册在商业运营、餐饮相关服务,和实体肉类商品没有关联。用“鹅腿阿姨”作为餐饮门店、品牌推广的名称,符合行业常规,不存在误导问题,此次事件不会对其复审造成影响,审核会按正常流程推进。
而等待实质审查的第29类商标,对应肉类、加工熟食、禽肉制品等实体商品,恰好是摊主日常主营的品类,属于典型的商品类商标。该商标以“鹅腿”作为核心识别文字,直接对商品的主要原料、品类作出描述,结合经营者长期用鸭腿冒充鹅腿售卖的客观事实,相关公众看到该商标时,会理所当然认为商品原料为鹅肉,极易产生误认,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原料、品类产生误认” 的情形。同时,该行为也违背了商标注册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前的审查标准,这枚第29类商标的注册申请大概率会被商标局驳回。

(图源网络)
餐饮商家需确保品牌名贴合经营品类,根据业务布局完成多类别商标注册,并且规范使用商标、拒绝虚假宣传。商标使用有明确规则,经营更要守住诚信底线,严守合规准则,品牌方能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