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俞晓东 “不分或少分财产” 的法律依据与认定逻辑
财产分割的倾斜性判决并非单纯基于道德谴责,而是源于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 1092 条明确将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列为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定情形。结合已知事实,俞晓东的行为不仅涉嫌严重刑事犯罪,更可能伴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 —— 此类犯罪行为往往隐含财产转移、隐匿等前置或后续操作,符合该条款 “故意侵害共同财产权益” 的核心要件。
同时,即便不直接适用第 1092 条,其重大过错行为仍可触发财产分割的倾斜。《民法典》第 1087 条确立的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中,“重大过错” 涵盖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俞晓东的犯罪行为已远超一般婚姻过错范畴,属于对婚姻关系最严重的破坏,法院可据此在财产分配中大幅削减其份额,甚至趋近于 “不分” 的惩戒性结果。
二、“先判离婚再分财产” 的程序正当性与实践可行性
离婚诉讼中,婚姻关系解除与财产分割的审理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为 “分阶段处理” 提供了程序空间。司法实践中,当财产关系复杂(如涉及隐匿财产排查、大额资产评估)或一方恶意拖延程序时,法院可优先审查婚姻关系效力。其核心法律逻辑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离婚判决的唯一实质要件,而财产分割属于派生争议,不得成为阻碍婚姻关系解除的 “筹码”。
对王暖暖而言,先行判决离婚具有迫切的权利保障价值。若因财产分割争议陷入长期诉讼,将导致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承受精神压力与权益风险 —— 毕竟俞晓东的行为已证明其缺乏基本诚信,拖延期间可能发生财产转移、毁损等二次侵害。此时法院选择 “先判离、后分财”,既符合《民事诉讼法》“高效解决纠纷” 的基本原则,更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基本人权的优先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后财产分割仍有救济时效保障。即便先行判决离婚,王暖暖若后续发现俞晓东存在隐匿财产等行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这为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提供了兜底条款。
结语:法律正义不应被恶意拖延稀释
此案中,法院的程序选择不仅关乎个案公平,更具有司法导向意义。若容忍俞晓东以拖延战术逃避责任,无疑是对 “过错方担责” 原则的架空。唯有坚持 “过错方少分财产” 的实体正义与 “先判离再分财” 的程序效率,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无过错方的 “铠甲”,而非过错方拖延的 “工具”。这既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维护婚姻自由、保护弱势方” 立法目的的体现,也是司法回应社会公平期待的必然要求。